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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查询 :深圳佰树之王存在虚假宣传或违反《广告法》罚款1500元, 你怎么看?

威武短视频 2022年06月26日 14:30 190 威武短视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法查询
:深圳佰树之王存在虚假宣传或违反《广告法》罚款1500元, 你怎么看?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指出,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产品!号称“功能性食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库显示,佰树之王属于保健食品制造行业。那么,佰树之王对外宣称具有“护肝养胃、解酒防三高”等功能的植物奶,又是否为保健食品?

  记者在佰树之王植物奶包装上并未发现保健食品标志,同时,佰树之王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植物奶不是保健食品,是功能性食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显示,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记者在该规定中,并未找到对“功能性食品”的相关说明。

  不过,上述规定指出,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

  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同时,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宣称“获国家专利” 实则未获专利权

  佰树之王除了宣称植物奶具有多种功效外,还提到该产品“获国家发明双专利(专利号1:CN107410504A 专利号2:CN107811293A)”。但记者调查发现,该产品未获专利权。

  针对上述专利号,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发现,两个专利号所属类型均为“发明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表示,“发明公布”是指初审后的公布,并未取得专利权,还需进入实审。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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