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威武短视频文章正文

广告法查询(广告法查询工具)

威武短视频 2022年06月21日 03:57 184 威武短视频

目前应该是有很多小伙伴对于广告法查询方面的信息比较感兴趣,现在小编就收集了一些与广告法查询工具相关的信息来分享给大家,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接着往下看,希望会帮助到你哦。

广告法查询(广告法查询工具)

2021年8月24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海淀区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二期)”,该批典型案例共六件,包含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招商广告中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等违法事例。其中因“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知名演艺公司艺人,类似案例近期备受大众关注。

在“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在其个人微博号发布了品牌女性内衣广告。内容含有“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等内容,附带当事人推介该商品的视频。

在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上述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构成了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的行为;同时,当事人的代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综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二是罚款651147.54元。

同时,在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奉处〔2021〕262021000283 号)中查看到,上海某公司是艺人李某独家经纪人。上海某公司对其艺人在接受各种新闻媒体的采访前或在个人博客、微博、网站等媒介上发表、披露演艺活动相关信息有审核权。在某品牌女性内衣广告中,上海某公司未实际审核广告主提供的广告文案:导致李某为女性内衣代言,在文案中使用“躺赢职场”内容,已经超出女性内衣舒适度、性价比等推介范畴,把“躺赢职场”与女性内衣进行关联,是低俗的描述,存在物化、矮化甚至歧视女性的倾向。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构成了制作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违法行为。

本案无疑对明星代言行为敲响了警钟,随着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广告的发布形式不仅限于纸质媒介、电视媒体,而更多的以短视频、直播、电影电视及各类综艺节目植入等形式发布或展现。

形式的多样化必然会对广告发布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带来严峻考验,故笔者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广告发布内容准则进行解读,以期为企业广告宣传合规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提供参考。

一、《广告法》规制主体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为他人提供发送、发布广告信息平台的网络运营主体。

上述主体中,对于“广告发布者”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实务中存在容易混淆的问题。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该主体是否参与了广告活动,如某主体作为第三方平台没有参与广告活动,只是为广告发布提供平台,其角色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反之,如果该主体参与了广告活动,其身份便成为广告发布者。

例如在上述“李某”在微博平台中违法发布广告的案例中,李某所属经纪公司【上海某公司】属于广告发布者;微博平台如果未对该微博内容进行编辑、置顶等推荐措施,此时微博平台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果微博平台参与此条广告的推广编辑等,此时微博平台和该经纪公司共同成为广告发布者。

“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制、责任承担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即广告发布者受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约束,承担对广告主资质、广告内容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等义务。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较广告发布者而言,在审查义务上责任较轻,仅在其明知或应知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下,承担予以制止的义务。

二、广告内容准则及法律风险防范警示案例

广告内容准则具体规定于《广告法》第八至第二十八条,该部分条款主要包括:

①对广告的可识别性及准确性进行明确规定,即广告本身必须能够被消费者辨明其“广告”的属性且其内容应当对商品性能、功能等各类事项的表达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警示案例【房地产行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9日对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商品房过程中在其公众号宣传“邻近浦东第二大公园—金桥公园”。经相关部门查询《上海公园管理资料汇编》中的上海市城市公园名录表,浦东新区内多家公园面积均大于金桥公园。当事人对其销售商品房“邻近浦东第二大公园”的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处以五万元罚款。

②对需经行政许可、专利取得或被授权的广告内容予以限制性规定,即广告内容如涉及行政许可或专利事项的应当经必要的许可手续方可发布,此外发布内容应当与获得许可内容相符。

警示案例【医药行业】: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9日对上海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对外宣传“……复旦(医大)奥医率先完成四大特医食品临床试验,并拥有50余个特医食品相关发明专利……”。该案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肾病专用型临床营养配方及其制备方法”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但至上述广告发布时,当事人并未获得50余个特医食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处以一万元罚款。

③对广告内容的通用禁止性事项明确限制。主要包括“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等。

警示案例【电商行业】: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2日对上海某食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其京东平台旗舰店上架销售名称为“赋强新型单兵自热食品火箭军口粮自热米饭”等商品,并在商品详情页面发布了“军工品质”、“陆军推荐”、“火箭军推荐”、“空军推荐”等广告语并在宣传中使用了军队、军人形象的图片等广告内容。经查证,上述商品未获得陆军、火箭军、空军推荐。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属于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贰万元罚款。

④对主要行业的广告内容进行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其中包含医疗药品、教育服务、烟草酒类等。

警示案例【教育培训行业】: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2日对北京某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针对其开展的计算机培训活动在其官网作出“就业速度更快、就业薪资更高、发展前景更好”、“高薪资、高职位”、“确保高薪就业”等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其处以一万两千元罚款。

⑤对“虚假广告”含义及特性进行规定。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警示案例【电商行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上海某茶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网店内销售的“白桃乌龙”和“荔枝红茶”两款袋泡茶产品使用了“0糖解腻”、“健康无糖不怕胖”、“零卡不怕胖”、“0卡路里”等广告宣传用语。但经相关部门检测,以上两款饮品能量换算为卡的具体数值均在二百以上,同时在荔枝红茶中检测出含有糖0.3g/100ml,蔗糖0.1g/100ml(热泡法)。即上述广告含虚假宣传内容,最终被处以十万元罚款。

三、结语

广告宣传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其合法合规及有效性对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广告内容或发布程序触碰法律底线,则企业将面临被处以行政处罚、牵涉民事纠纷等法律风险。

从企业内部合规管理角度来看,广告发布穿透企业研发、市场销售、法律合规等部门,故在开展合规工作中,应当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审查机制,注重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相关证明依据完整保存,以妥善应对相关部门调查工作。


本文作者:

苏佳昳,德恒济南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保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执行,劳动争议,公司事务,争议解决等领域。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本文结束,以上,就是广告法查询,广告法查询工具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可以关注我们哦。

发表评论

备案号:陕ICP备2022006270号-2 网站地图强力收录 威武短视频